【导 语】
投资人倾尽半生储蓄,购买了某知名信托公司的某产品。到期后,信托公司拒绝其赎回申请,投资人在向监管部门投诉的同时,委托我所王旭坤律师作为其代理人,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纷争。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,12月17日庭审,2022年2月18日一审判决下达,全部支持了我方诉求(解除合同+返还本金+支付利息损失,且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)。被告某信托公司不服一审裁判,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,2022年5月18日二审开庭,7月27日二审判决下达,维持原判。至此,投资人的诉求获得了司法机关的认可与支持,案件现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。
【胜诉关键】
投资人起诉金融机构索要投资损失的案件近年呈现持续爆发式增长,尤其是经济下行的背景下,许多信托/基金产品被牵连其中,暴雷声声。在既往司法裁判中,以“自担投资风险”为由判决投资者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,接案时我们持谨慎判断,在认真梳理证据、准确把握诉讼争点的工作基础上,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。
本案两审取得全面胜利,其中有几个关键点:
(1)投资人运用法律手段理性维权。一年多的办案过程中,直观感受到客户的理性、理智以及对律师的信赖,在投资损失的巨大压力下,虽痛苦但克制。谈案时,客户拿出来的维权材料包括投诉信、管理报告、网站截屏等,甚至还画出信托资金流向的思维导图。当然,这些材料只是证据素材,没法直接转化为证据,还要从中抽丝剥茧,分门别类,形成严密的证据链,来证明“我方完全履约,对方严重违约”。
(2)监管机构的多份监管意见成为本案制胜的关键证据。这个案件,我方一审中提交了3组31项共计315页的证据,二审中又补充提交了3个新证据。起诉立案时只有北京市银保监局的两个回复意见,随着诉讼的展开,投资人陆续拿到监管部门更多回复,我们于是补充提交了三次证据,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,监管部门的回复一次比一次明确,在最新监管意见中具体列明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与具体金额,可谓“实锤”。所以,投资人维权时,向监管投诉与走司法渠道可并行不悖,行政机关的相关判断可成为审判中的关键证据。退一步而言,即便没有监管部门的认定,依据“九民纪要”第94条的规定,受托人应举证证明自已经履行了义务。整个庭审中,被告某信托公司始终不能提供信托专户银行流水、资管合同等实质性证据来自证清白。
(3)围绕《信托合同》打违约之诉,围绕案件争点,牢固建构法理基础。打官司是打证据,但仅有证据是不够的,还需通过法律适用把如许证据编织起来。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/违约之诉,就必须一条条审看合同条款(合同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)。在14页代理词中,我还专门制作了《附录:本案所适用的相关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》供法官参考。一审败诉后,信托公司递交的上诉状长达17页,认为信托合同不能单方解除,投资人损失跟信托计划的流动性风险不存在因果关系、投资人证据不足、投资人的损失尚无法确认、对个别投资人的清偿是刚性兑付等,针对上诉人的这些意见,作为代理人,我撰写了23页的《答辩状》与之争锋相对,一一予以拆解与反击,从解除/法定解除权的概念、举证责任分配、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区别、行政法合规责任与民事领域的损害赔偿责任异同、信托计划正常终止与被解除的不同后果等,强有力的论证出“被告的败诉,完全是其严重违法、违约的事实无法否认,因为自己举证不能造成的。一审审判逻辑清晰,事实认定正确,法律适用得当,请求二审予以维持。”
【案件小结】
在营业信托合同纠纷中,投资人作为原告,证据收集能力较弱,所以更需要专业律师的支持力量(从证据梳理到法理论证)。选择打官司解决问题,固然要付出一定的时间与经济成本,但籍由司法机关的认定与支持,可获终局解决。
本案的代理过程,获得了投资人的高度认可。现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。
本案的全面胜诉以及近期一系列营业信托合同纠纷中投资人的胜诉,也体现了监管机关对“资管新规”的强有力贯彻,对金融公平的重视,司法审判机关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,这些诉讼成果也必然让更多的投资人对法治产生信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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